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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动赔钱并拿到对方谅解,赔偿责任能减轻吗?

日期:2026年08月3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问题引入】
不小心撞了人、砸了邻居的东西,心里过意不去,想赶紧赔钱把事平了,又怕:我主动赔了,是不是等于认了全责?拿了谅解书,法院以后会不会按"你都认了"让我多赔?反过来,如果对方收了钱又反悔起诉,我是不是白付?主动赔偿到底能不能"减轻"责任,还是反而把自己套牢?这中间的门道,弄明白能省不少心。

【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1165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79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民法典》第591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人民调解法》第33条(2011-01-01施行,现行有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现行有效):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管辖。

【深度理解】
先把一个误解掰正:主动赔钱、拿到谅解,并不等于"法律上认了全责",更不等于"以后要按你赔的数额反推责任比例"。赔偿金额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谅解书是情感层面的宽恕,它们本身不直接改变侵权责任的法律认定。但主动赔偿确实能在几个层面上"减轻"你的实际负担。

第一层,也是最实在的一层:早赔、快赔,能止住损失扩大。虽然第591条写在合同编(讲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其背后的"防止损失扩大"逻辑在侵权实务里同样被法院认可——你主动及时补救、赔偿,避免损害滚雪球,对方就没理由就"扩大部分"再找你。比如漏水你马上修、伤人你马上付医药费,对方后续很难再主张"因为你拖延导致伤情加重"。这相当于把你的赔偿基数压在原始损失内。

第二层,主动赔偿+谅解,是协商减责的重要筹码。回到第1173条"过失相抵":如果对方对损害也有过错,你主动、诚恳地谈,更容易把责任比例谈低;而如果你拖着不理、等对方请律师,对方往往倾向于主张你全责。态度本身不创造法律上的减责,但它决定了你能否顺利把"过失相抵""公平分担"等规则用足。谅解书虽无强制免责效力,却是你积极补救的书面证明,万一进诉讼,法官看到你已主动弥补、对方也出具谅解,在自由裁量上会更有利于你。

第三层,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把结果钉死,防止对方反悔。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利器。你们双方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然后依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管辖按《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由双方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或调解组织所在地法院管辖)。一旦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就有了强制执行力,对方收了钱再反悔起诉,你拿确认裁定就能挡回去。这比"私下写个收条"稳得多。

但主动赔偿也有风险点,必须避开。其一是"稀里糊涂全认"。赔钱时写"我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句话在后续如果你发现对方也有过错、或损害有第三人因素时,会成为不利于你的证据。建议在协议里写清"就已知损失一次性了结",并保留对未知损失、第三人责任的追偿/抗辩空间。其二是"没留凭证"。现金给付无收据、微信转账无备注,对方否认收到,你百口莫辩;务必留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原件。其三是"谅解书当免责书"。谅解是情感宽恕,不是法律责任免除,别以为拿到它就能对抗保险追偿或刑事程序(若涉刑,谅解只影响量刑不影响民事认定)。

实务第一步:先核算真实损失(医疗票据、维修报价、折旧),再谈金额;谈妥后优先走调解组织出具协议,并同步准备司法确认。金额上主张"恢复原状为主、折价补偿为辅"(第179条列举的责任方式),往往比直接按对方要价低。

常见误区:以为"不赔就当没责任"——错,拖只会让证据流失、对方请律师、损失扩大;以为"赔了就拿回主动权,对方不能再告"——未必,没做司法确认就可能被反悔;以为"谅解=免责"——只是量刑和裁量上的利好,不是法律免责。

【相关案例】
【示例一】邻里赔偿调解协议。甲装修震裂乙天花板,甲主动联系、请师傅修复并补偿乙一笔误工费,双方在社区调委会签调解协议,载明"就本次损害一次性了结"。甲依《人民调解法》第33条与乙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后乙反悔再索大额,甲凭确认裁定驳回,省去反复讼累。
【示例二】骑车撞人早赔减损。丙骑车蹭伤丁,丙当场送医并垫付检查费,丁出具谅解。因丙及时补救、损失未扩大,后续丁主张的赔偿限于实际医疗与少量误工,未出现"拖延致伤情加重"的扩大索赔,丙实际赔付远低于拖着不处理的情况。
【示例三】误写全认的教训。戊撞坏己车,未走调解,直接写"本人全责全部赔偿"并付款。后戊发现己车辆原本就有旧伤,却因字据难以追回多付部分,凸显协议中限定"已知损失"的重要性。

【律师提醒】
1. 主动赔钱+谅解不等于法律认全责,但能止损、能当协商减责筹码、能作为积极补救的书面证明。
2. 金额谈妥后,优先走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协议,并依《人民调解法》第33条做司法确认,防对方反悔再告。
3. 协议里写清"就已知损失一次性了结",别写笼统"全责全赔",给自己留对未知损失和第三人责任的空间。
4. 留好转账、收条、谅解书原件;谅解是情感宽恕不是法律免责,别把它当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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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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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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