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引入】
一脚刹车没踩住,撞了骑电动车的人。对方进了医院,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加起来可能十几万。我车上有交强险,还买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到底能替我出多少?有没有"反正有保险"我就一分钱不用的好事?搞不清赔偿顺序和限额,很容易在慌乱中答应了不该答应的赔偿,事后才发现自己多掏了冤枉钱。
【法条原文】
本文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07-01 施行,2019-03-02 第四次修订,现行有效)下列条文:
- 第3条: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第22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23条: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同时说明赔偿顺序规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肇事方)自行赔偿。这一"交强先行、商业补充、侵权人兜底"的顺序,是处理机动车侵权赔偿的基本逻辑,本文叙述该规则而不另引未列条号。
【深度理解】
先分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分工。交强险是强制的,条例第3条(2006-07-01 施行,2019-03-02 第四次修订,现行有效)定义得很直白: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的特点是"不问过错、先赔第三者",只要你不是受害人故意,基本都在赔。第21条确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不赔。
交强险不是无限赔,它有分项限额。第23条把限额拆成四块: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你无责任时的赔偿限额。也就是说,撞了人,对方的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走"死亡伤残"那一口;医药费、诊疗费走"医疗费用"那一口;修车、财物损坏走"财产损失"那一口,各算各的、不能混着用。超出单项限额的部分,交强险就管不了了,这正是很多人"以为有交强险就够"结果自己补差额的原因。
那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怎么办?这就轮到商业三者险出场。商业三者险是你自愿买、按合同约定赔的。整体赔偿顺序是这样:先交强险,不够的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赔,再不够的才由你这个侵权人自己掏。所以"有保险就一分不花"并不绝对——保险限额内保险公司扛,限额之外仍要你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额是你自己选的,买得高,自己兜底就少;买得低,超额部分照样自己扛。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要警惕:第22条列举了三种"免责但垫付"情形——无证驾驶或醉酒、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这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且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你)追偿;尤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直接不赔。这意味着醉酒撞车,你最终可能自己承担全部代价,别指望保险全兜。此外,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属于责任保险,适用保险法第65条关于"保险人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的规则(见第127篇),受害人也能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
【相关案例】
【示例】小陈酒后驾车,与正常骑行的老李相撞,老李小腿骨折、电动车报废,医疗和财物损失合计约六万五千元。交警认定小陈全责。因小陈属醉酒驾驶,适用交强险条例第22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垫付了老李的抢救费,但事后向小陈追偿;老李的电动车损失(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依第22条不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垫付范围的部分,由小陈自行承担。若小陈另购有商业三者险,因醉酒属典型免责,商业险通常也不赔。本案说明,特定违法情形下,"有保险"并不能把赔偿风险完全转移出去,违法者最终要自己买单。
【律师提醒】
1. 撞人后先救人、报警、报保险,切勿逃逸或找人顶包,逃逸和酒驾醉驾会让你丧失保险保障,风险全部回到自己身上。
2. 了解自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尤其商业三者险保额尽量买足(如200万以上),限额越高,自己兜底越少。
3. 拿到责任认定书再谈赔偿,别在没定责前私了认全责,可能把本不该你担的部分揽上身。
4. 医疗费、误工证明、修车发票全部留好,理赔按限额分项核算,缺票据的部分保险公司难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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