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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为什么要制定?其立法目的是什么?

日期:2026年09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制定它的直接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并最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一立法目的决定了整部法律的价值取向: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天然存在管理从属性的格局下,法律把"保护劳动者"放在首位,通过倾斜保护实现实质公平;同时又不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是把劳动关系纳入法治化、市场化的制度轨道,让用工有章可循、争议有据可依。立法目的条款还表明,本法的上位依据是宪法,因此宪法关于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的规定,构成劳动法解释适用的根本遵循。在司法实践中,立法目的并非宣示性空文,当具体条文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裁判机关通常会选择最有利于实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目的的解释方案。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条术语】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接受其管理并从事有偿劳动的自然人。
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有偿性为核心特征。
劳动制度:国家关于就业、劳动合同、工时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则总和。

【关键词】
劳动法立法目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宪法依据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立法目的的四层结构。第一条依次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四项目的。前两项是本体性目的,解决"为谁立法、调整什么";后两项是功能性目的,解决"建成什么制度、服务什么大局"。四者由内到外递进,理解时不可只取其一,否则容易把劳动法误读为单纯"管企业"的法或者单纯"保就业"的法。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首要目的。与民事合同中的平等主体不同,劳动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劳动者在信息、资源、谈判能力上处于结构性弱势。立法因此在技术上大量采用强制性规范、最低劳动标准、举证责任倒置等倾斜配置,这不是对用人单位的歧视,而是通过矫正形式平等实现实质平等。

三、受保护的是"合法权益",有边界。法律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保护违法诉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和解除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四、"调整劳动关系"意味着国家干预。劳动关系虽以劳动合同为载体,但并非纯粹的私法自治领域。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强制社会保险、解雇保护等均属国家强制性介入,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低于法定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约定无效。

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体现历史性。1994年本法通过时正值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法以劳动合同制度取代固定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2009年、2018年两次修正继续沿用该表述,说明市场化方向未变。

六、"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最终目标。保护劳动者与促进发展并不对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可预期的用工成本、畅通的争议解决机制,本身就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宪法是本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的各项具体制度都是这些宪法权利的具体化。

八、立法目的条款具有解释功能。当法律规则存在漏洞或条文含义不明时,法官和仲裁员可以援引第一条所宣示的目的进行目的解释与漏洞填补,这在平台用工、灵活就业等新型用工形态的定性上尤其重要。

九、与其他劳动立法的衔接关系。《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均以劳动法为基础并细化其制度,形成以劳动法为龙头、单行法与行政法规为支撑的规范体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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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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