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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适用于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日期:2026年09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判断一个用工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关键看主体与关系两个要件:主体上,一方是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关系上,双方之间须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承揽等普通民事关系。企业与个体经济组织同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直接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依照本法执行。这意味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等依人事管理规范调整的群体,不在本法适用范围之内。此外,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按劳务关系处理;外国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的,一般不能认定劳动关系;而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则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法条术语】
企业: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个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使用劳动力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主体。
劳动合同关系: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与其工勤人员、聘用人员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
劳动法适用范围、用人单位范围、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属地原则。本条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空间界限,凡在境内发生的用工关系,不论用人单位国籍或投资人所属国别,原则上均受本法调整。

二、用人单位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概括式表述。劳动法制定于1994年,当时用工主体主要是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此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将主体扩张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并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司法实践中对"等组织"作等外解释,涵盖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

三、第二条第二款的"依照本法执行"含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时才适用劳动法;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适用人事管理规范,均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四、"形成劳动关系"是实质判断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以书面合同名称为准,而应考察人格从属性(是否接受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经济从属性(劳动是否为经营组成部分、报酬是否定期支付)、组织从属性(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三项要素。以"合作经营""承揽""劳务"为名而实质符合上述要素的,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五、不适用的典型情形。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均不属于劳动争议。

六、外国人的主体资格。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境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自2025年9月1日起,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合法停留居留、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外国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七、特殊用工主体的当事人确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以挂靠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共同当事人。

八、违法主体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用人单位未办理工商登记,属于行政违法,不影响其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者仍可主张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权利。

九、关联单位交替用工的处理。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

【相关案例】
一、指导案例179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2-18-2-186-001):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裁判要点: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490-004:孙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判要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其对劳动者身份的认知混淆而免除。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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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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