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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日期:2026年09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法》第三条列举了劳动者的八大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是一条"权利清单"式的授权规范,它把宪法上的劳动权具体化为可主张、可救济的法律权利,凡用人单位侵害其中任何一项,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途径寻求救济。与权利相对应,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劳动者的四项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权利义务相统一是本条的基本精神,劳动者在主张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依法履行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法条术语】
平等就业权: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与岗位内在要求无关的因素而受差别对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依法获得货币形式工资报酬的权利,包括按时足额取得工资、加班工资、最低工资保障等内容。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各项实体权利的救济性保障。
职业道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与职业活动特点相适应的行为规范,忠实、勤勉、保密为其核心内容。

【关键词】
劳动者权利、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权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平等就业权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深度理解】
一、权利体系的结构。本条采用"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立法技术,前七项逐一列举核心权利,第八项"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为开放式兜底,使劳动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职业病防治法》)所确认的劳动权利也能进入本法的保护框架。

二、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是就业环节的首要权利,包含两层:一是获得就业机会时不受歧视;二是自由选择职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对此作了呼应性规定。

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劳动关系中最核心的财产性权利。劳动法第五章专章规定工资分配原则、最低工资保障和工资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安排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休息休假的权利。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第四章通过标准工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加以落实。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

五、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法第八章规定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法第九章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与举证责任的特殊配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法律为平衡双方举证能力差异所作的特殊安排。

九、劳动者义务的对等性。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者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相关权利的具体实现可参见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规则。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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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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