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条以概括方式规定了国家在劳动领域的六项职责: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最终目标是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这是一条纲领性、政策性的国家义务条款,它确立了"国家积极作为"的立法基调——劳动关系不是纯粹私域,国家负有通过制度供给和公共服务持续改善劳动者境遇的宪法性义务。这些职责分别由本法的后续章节具体化:促进就业见第二章,职业教育见第八章,劳动标准见第四章第五章,社会保险见第九章,协调劳动关系见第三章与第十章。虽然本条不能直接作为劳动者请求国家赔偿或者给付的请求权基础,但它是解释各项具体制度和衡量政策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法条术语】
劳动标准:国家以法律、法规、规章形式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最低劳动条件,包括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标准、休息休假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等。
职业教育:国家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而建立的教育培训体系,包括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
社会收入调节:国家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最低工资、工资指导线等手段,调节收入分配格局、缩小不合理差距的公共政策。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国家通过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使劳动关系各方利益趋于平衡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
国家劳动职责、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劳动标准、社会收入调节、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本条为政策性条款,一般不作为独立请求权基础)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属性。第五条属于"国家任务条款"或者"方针条款",其约束对象是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各机关),而非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个人。它通常不产生可直接诉请的个别请求权,但在法律解释中具有重要功能。
二、促进劳动就业是首要职责。本法第二章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作了具体安排,《就业促进法》进一步把"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确立为法定方针,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发展职业教育的制度落点。本法第八章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四、制定劳动标准是最具强制力的职责。劳动标准属于最低标准,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不得低于法定标准,低于部分无效。典型如最低工资标准、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标准。
五、调节社会收入的政策工具。国家通过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保险再分配等手段,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即为分配环节的核心原则。
六、完善社会保险的体系架构。本法第九章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将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化、法定化。
七、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国家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制度协调劳资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八、"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是目标性表述。它承认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升是一个随经济发展而渐进的过程,因此劳动标准的提高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脱离发展阶段。
九、本条对裁判的意义。在审理新型劳动争议(如平台用工、算法管理)时,法院在缺乏明确规则的情形下,可以依据本条所宣示的国家义务与政策方向,结合劳动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进行利益衡量。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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