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并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这一条体现的是劳动法的激励性功能——法律不仅设定底线性保护,还正面肯定劳动者超越岗位职责的创造性贡献。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的"提倡""鼓励"属于倡导性规范,用人单位不能以组织劳动竞赛为名,强制劳动者从事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或者法定工时上限的劳动;劳动者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中形成的成果,其权属与奖励应当依照《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有效约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国家与用人单位可依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法条术语】
社会义务劳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参加的公益性劳动。
劳动竞赛:用人单位或者工会组织的,以提高劳动效率、提升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为目标的群众性生产竞赛活动。
合理化建议:劳动者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提出的、具有改进价值的技术性或者管理性建议。
技术革新与发明创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等技术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专利。
【关键词】
社会义务劳动、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劳动模范表彰奖励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激励性、倡导性规范。与第三章至第九章中大量使用的"应当""不得"不同,本条使用的是"提倡""鼓励""表彰""奖励",其规范力度属于国家政策宣示,一般不直接产生可诉的个别请求权。
二、社会义务劳动的自愿性。社会义务劳动的本质是自愿与无偿,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劳动者的义务强制安排,也不得因劳动者不参加而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降低待遇。
三、劳动竞赛不得突破法定工时。用人单位组织劳动竞赛,仍须遵守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以及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的上限;因竞赛需要延长工时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合理化建议的采纳与奖励。劳动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内部制度或者约定给予奖励。此类奖励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激励范畴,但一经公开承诺即应兑现。
五、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与奖励。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并在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合理报酬。
六、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劳动者在业余时间、未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待遇。国家和地方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给予表彰,并在若干方面规定相应优待,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参加评模活动而予以歧视或者打击报复。
八、倡导性规范的司法功能。本条虽不直接作为请求权基础,但在判断用人单位管理行为是否合理、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具有评价功能。例如,用人单位以"不参加义务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构成违法解除。
九、与工会职能的衔接。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是工会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的重要职能,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条件。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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