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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日期:2026年09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有。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或者因劳动者参加工会活动而给予不利待遇。《劳动法》第七条分两款作出规定:第一款确认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二款明确工会的职能定位,即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一权利在《工会法》中得到细化: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的法定作用还延伸到劳动合同解除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程序违法,劳动者可以请求支付赔偿金。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法条术语】
工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结社权:劳动者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工会、通过集体力量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工会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开展活动,不受用人单位非法干预,其经费、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键词】
参加工会权、组织工会、工会代表维护职能、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事先通知工会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工会经费纠纷

【深度理解】
一、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均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用工形式、户籍、用工期限等为由加以限制。

二、"依法"二字的限定。参加工会的权利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行使。组建基层工会应当依法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代表与维护职能。《工会法》第六条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立为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工会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五、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程序作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事先通知工会是单方解除的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七、未通知工会的法律后果。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八、工会干部的特别保护。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九、阻挠组建工会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90-004: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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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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