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法定途径是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劳动法》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这一条把宪法中"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精神落实到企业层面,是劳动者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法律依据。在制度衔接上,它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民主程序相连——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实践中常见的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劳资协商会等,都是本条的具体实现形式。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法条术语】
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由职工直接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
职工大会:全体职工参加的民主管理形式,一般在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采用。
平等协商: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活动,是集体协商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他形式:包括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劳资恳谈会、意见箱与合理化建议渠道等多样化的民主参与方式。
【关键词】
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平等协商、厂务公开、职工参与权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是"参与权"而非"决定权"。劳动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享有的是讨论、建议、审议、监督的权利,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原则上仍由出资人及其选任的管理者行使,二者不可混淆。
二、参与范围的法定化。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均属民主参与范围,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三、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程序衔接。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上述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是规章制度的效力要件,缺失该程序将直接影响其作为裁判依据的资格。
四、实施过程中的持续参与。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民主参与并不止于制定环节。
五、集体协商是平等协商的重要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六、与工会职能的衔接。《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者与代表者。
七、厂务公开是知情权的保障。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向职工公开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经营困难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信息,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公司制企业依照《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这是民主管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体现。
九、民主程序的司法意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会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已向劳动者公示;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90-004: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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