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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的劳动工作由哪个部门主管?

日期:2026年09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法》第九条确立了劳动行政管理的分级体制: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这就明确了劳动监察、劳动标准实施、集体合同审查、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等事项的行政主管机关。经过历次机构改革,国家层面的劳动行政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担,地方层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需要区分的是,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工作",属于行政管理职能;而劳动争议的裁断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负责,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与劳动行政部门共同组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二者职能不同、不可混淆。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法条术语】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政府职能部门,现为国家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工作:包括促进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事项的行政管理与服务。
劳动监察: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的行政执法活动。

【关键词】
劳动行政部门、分级主管、劳动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行政管理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本条为行政管理权限条款,不直接构成民事案由)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是"统一主管、分级负责"的体制。国家层面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主管,地方层面按行政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形成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架构。

二、机构沿革。劳动法1994年通过时,国家层面的劳动行政机关为劳动部;1998年机构改革后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并延续至今。地方层面相应为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因此适用本条时,"劳动行政部门"应理解为现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主管范围广泛。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促进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集体合同审查、劳动标准实施监督、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分工)、职业培训管理、社会保险经办与监督、劳动监察与行政处罚等事项。

四、劳动监察是主要执法手段。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分工。劳动行政部门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劳动争议的仲裁,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不影响劳动者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六、三方机制中的政府角色。《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政府在三方机制中是协调者而非单方决定者。

七、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分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涉及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劳动监察与协调。

八、投诉举报渠道。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九、不作为的救济。劳动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这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程序。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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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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