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条从三个层面给出了答案: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可以看出,国家扩大就业的政策工具是"宏观发展+主体激励+自主创业"的组合:以经济增长创造岗位总量,以鼓励各类单位兴办产业、拓展经营增加岗位供给,以支持组织起来就业和个体经营拓宽就业渠道。这一条与《就业促进法》第二章"政策支持"相衔接,后者进一步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法条术语】
就业条件:劳动者实现就业所需要的岗位供给、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资金等客观条件的总和。
就业机会:劳动力市场中可供劳动者选择的具体工作岗位与从业可能。
组织起来就业:劳动者自愿联合,通过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等形式共同实现就业。
个体经营:劳动者个人或家庭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实现就业的形式。
【关键词】
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兴办产业拓展经营、组织起来就业、个体经营
【涉及案由】
本条为国家就业政策条款,一般不对应具体民事案由
【深度理解】
一、第一款是总纲:发展是扩大就业的根本途径。就业岗位的最终来源是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因此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二、第二款的主体激励。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这里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是重要限定,扩大就业不能以违反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强制性规定为代价。
三、第三款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体现了对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的肯定态度,与后来《就业促进法》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规定一脉相承。
四、与《就业促进法》的衔接。《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五、投资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就业带动作用。《就业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这使本条第一款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投资决策要求。
六、就业专项资金与政策扶持。《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并通过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等方式对重点群体给予扶持。
七、公平就业是扩大就业的质量要求。扩大就业不只要数量,还要公平。《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八、职业培训是提升就业能力的关键。《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与扩大就业形成"岗位供给+能力供给"的双轮驱动。
九、本条的规范属性。第十条属于政策性、倡导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劳动者向国家主张给付的请求权基础,但在评价政府政策合法性、解释就业促进类规范时具有指导意义。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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