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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在就业服务方面应当承担什么职责?

日期:2026年09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依《劳动法》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这是劳动法中少有的专门规定地方政府就业服务职责的条款,其核心要求有二:一是"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既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包括依法设立的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二是"提供就业服务",涵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发布、就业援助等内容。本条把政府的角色从"管理者"扩展为"服务提供者",为后来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需要注意的是,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并规范经营,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不得向劳动者违法收取费用。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法条术语】
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机构,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和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事项。

【关键词】
地方人民政府就业服务职责、职业介绍机构、公共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中介

【涉及案由】
本条为政府就业服务职责条款,一般不对应具体民事案由;职业中介机构违规引发的纠纷可构成劳动争议、服务合同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本条把就业服务的组织责任配置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市、县三级均在其列,与第九条确立的"分级负责"劳动行政体制相呼应。

二、"多种类型"的含义。既包括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包括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依法设立的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形成公益性与市场性并存的格局。

三、公共就业服务的免费原则。《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五、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性义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六、用人单位招工时的配合义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者要求提供担保、收取财物。

七、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援助。

八、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就业促进法》第六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九、违规中介的法律后果。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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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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