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绝对禁止。《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一条无例外的强制性禁令。唯一的法律容许情形规定在第二款: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同样被禁止,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不得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责令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还应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法条术语】
童工:未满十六周岁、被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劳动的未成年人。依《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
未成年工: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与"童工"不同,未成年工可以依法就业,但享受特殊保护。
义务教育权利: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由国家保障实施的九年义务教育,用人单位招用适龄未成年人不得妨碍其接受义务教育。
【关键词】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十六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义务教育、罚款标准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深度理解】
一、年龄界限为十六周岁,以周岁计算。判断是否构成使用童工,以招用时是否年满十六周岁为准,且应当以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禁止性规范的绝对性。第一款未设"经审批可以"之类的例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自愿、家长同意、家庭困难、短期临时等理由进行抗辩。
三、法定容许情形极其狭窄。仅限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且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保障被招用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身份证,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四、禁止介绍就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五、用人单位的核查与留档义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一万元罚款。
六、行政处罚标准。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一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七、民事赔偿责任。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八、刑事责任。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十四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区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可以依法就业,但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