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在此基础上补充了"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三项原则,形成完整体系。这一条包含三层含义:订立环节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任何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被确认无效;变更环节同样须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地点、报酬等核心条款;内容环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低于法定标准的约定无效。同时第二款强调合同的约束力与必须履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履约义务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条术语】
平等自愿: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订立何种内容的合同,不受强迫或者不当影响。
协商一致: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必须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任何一方的单方意思不能改变既有的合同内容。
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词】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法律约束力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变更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原则体系的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归纳为"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五项原则,劳动法第十七条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之完全兼容,构成合同订立与变更阶段的基本准则。
二、平等是前提。虽然劳动关系履行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格从属性,但在合同订立与变更的"缔约阶段",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用人单位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利条款。
三、自愿意味着真实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四、协商一致是变更的法定方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五、口头变更的实际履行补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效力底线。合同中低于最低工资、超过法定工时、排除社会保险、免除工伤责任、违法约定违约金等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七、调岗调薪的合理性审查。用人单位基于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应当具备合理性: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劳动者能够胜任;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
八、依法订立即有约束力。第二款表明劳动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产生强制履行效力,劳动者应当按约定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并提供劳动条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不履行。
九、违约与争议的救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因变更、履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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