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法赋予双方的一项约定权,也是用人单位保护自身竞争优势最直接的法律工具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这一条只确立了"可以约定保密事项"的原则,具体的保密义务范围、竞业限制条款、经济补偿和违约金安排,是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细化的。特别是竞业限制,只能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法条原文】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法条术语】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劳动用工场景下,通常体现为配方、工艺、客户名单、定价策略、成本数据等。
保密事项:劳动合同或专门的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不得披露、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所作的具体约定。
竞业限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开业经营同类业务,同时须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一项限制性与补偿性并存的制度。
【关键词】
商业秘密;保密事项;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违约金;保密义务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保密义务的合同基础,但并非唯一来源。即使劳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基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负有的忠实义务和诚信原则,劳动者对在职期间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同样负有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的义务。约定的意义在于把义务内容和范围具体化,便于举证和追责。
二、劳动法只写了"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扩展为"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护范围更宽,涵盖专利申请前的技术方案、软件源代码、设计图纸等尚未公开或尚未取得权利的智力成果。
三、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是两回事。保密义务是消极不作为义务,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对价,原则上可以约束全体劳动者;竞业限制则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与生存权,必须以支付经济补偿为对价,且人员范围、期限、地域都受法定限制。
四、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被严格限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将其限定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对普通员工普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其效力在司法审查中容易被否定。
五、竞业限制的范围必须与劳动者实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相适应。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十三条明确,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可以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与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不相适应的,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
六、竞业限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未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可按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主张,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七、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意在防止用人单位以高额违约金变相限制劳动者流动。
八、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一、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诉宋某超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9-2-176-001)。裁判要旨:权利人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不应仅是客户名称组合等普通信息,还应包括交易或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客户交易习惯及意向等特殊信息,该类信息并非通过公开渠道可以查询,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条件。权利人通过花费时间、金钱和劳动等代价形成的客户信息,应当受到保护。
二、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2-18-2-186-006)。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