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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形下即行终止?

日期:2026年09月1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有两种触发情形: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只要其中任一情形发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无需另行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这一条是劳动法时代对终止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在此基础上扩展为六类法定终止情形,新增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合同的终止已实行法定化,当事人原则上不能再自行约定终止条件,这是新旧法衔接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法条术语】
劳动合同终止:因法定或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使劳动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向后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与"解除"同属于劳动关系消灭的方式,但触发原因不同。
劳动合同期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届至,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终止事由。
约定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即行终止的事由。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该约定空间已被法定终止情形所吸收和限制。

【关键词】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约定终止条件;法定终止;经济补偿;续订劳动合同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劳动法时代"期满终止+约定终止"的双轨结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改采"法定终止"单一结构,列举了六类终止情形,未再保留"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这一兜底口子,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格式条款设置对劳动者不利的终止事由。
二、终止与解除的核心区别在于原因。解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或法定事由)提前消灭合同关系;终止则是因期满、主体资格消灭等客观事由自然归于消灭。二者在法律后果上有交叉,都可能在法定情形下产生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期满并不当然无成本地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这是期满终止最常见的经济成本。
四、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关系并不自动消灭。司法解释明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还可以请求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符合无固定期限条件的可以请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法定续延与自动续延制度会"冻结"期满这一终止事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处于职业病检查期、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等情形的,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自动续延不属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六、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也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七、终止同样存在禁止性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处于职业病、工伤、医疗期、三期女职工等受保护状态时,依据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情形下合同须依法续延。
八、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不容忽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解除或终止产生的经济补偿、加班费等争议,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即属有效。

【相关案例】
一、张某诉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05)。裁判要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就其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承担举证责任。续订条件是否相对维持或提高的识别应以原合同终止前所达成的约定条件为基准。劳动者因不满降薪决定而拒绝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
二、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04)。裁判要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非因劳动者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为保障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依法需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在用人单位、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且协议目的已经达成的情况下,附条件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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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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