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这是劳动关系消灭方式中成本最低、争议最少的一种。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不同,协商解除不受法定解除事由的限制,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即可成立。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的利益分配规则:如果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这一区分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被明确表述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方的认定直接决定经济补偿的有无,实务中应当以书面方式固定。
【法条原文】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法条术语】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一致,提前消灭尚在存续期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属于双方行为,区别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
解除动议:最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的一方。动议由谁提出,直接决定协商解除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负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非因劳动者主观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定情形下,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关键词】
协商一致解除;解除动议;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协商解除是契约自由原则在劳动关系消灭环节的体现。它的制度价值在于:一旦双方对解除及善后安排达成一致,就不再需要审查是否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可以大幅降低解除被认定为违法的风险。
二、"谁先提出"是协商解除最核心的事实争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把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限定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因此劳动者主动辞职式协商解除不产生经济补偿。实务中应当在解除协议中写明提出方和协商过程。
三、协商解除必须落到书面。口头协商解除在发生争议时极难证明,且容易与劳动者单方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辞退相混淆。一份规范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通常应载明解除日期、提出方、经济补偿金额、工资结算、社保与档案转移、竞业限制处理等事项。
四、协商解除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非绝对不可推翻。司法解释明确,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即认定有效;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五、协商解除不受禁止解除情形的限制,但仍不得规避强制性规定。即便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受保护状态,双方仍可协商解除;但协议内容如存在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可被认定为无效。
六、经济补偿标准有统一算法并设双封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七、协商解除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在程序要求上有明显差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而协商解除属于双方合意行为,不适用该程序性要求。
八、违法解除的后果远比协商解除沉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相关案例】
一、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04)。裁判要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非因劳动者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为保障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依法需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在用人单位、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且协议目的已经达成的情况下,附条件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二、张某诉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05)。裁判要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就其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承担举证责任。续订条件是否相对维持或提高的识别应以原合同终止前所达成的约定条件为基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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