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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哪些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2026年09月1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者有四类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类情形在学理上称为"过失性辞退"或"即时解除",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劳动者一方存在可归责的过错,因此法律不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预告期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此基础上扩展为六项,增加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提出拒不改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两项。

【法条原文】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条术语】
过失性辞退:因劳动者一方存在过错或法定事由,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后果是不支付经济补偿。
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时明确公布、用于衡量劳动者是否胜任岗位的客观标准,是试用期内解除的前提,须事先告知并可举证。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性质和情节上达到规章制度所定"严重"程度。是否"严重"须结合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行为后果、主观过错综合判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以及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等法定情形,不包括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关键词】
过失性辞退;即时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重大损害;刑事责任;经济补偿除外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列举的四项情形,共同特征是用人单位解除时无需预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无过失性辞退最本质的区别,后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包含三个要件: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事先有明确且已公示的录用条件、有客观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该条件。缺任何一项,解除都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适用前提是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有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公示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依据。
四、"严重"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司法实践中会审查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造成的损失、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规章制度是否设置了梯度处分。在规章制度已设纪律处分类别的情况下,应判断该行为属于哪一类别,避免轻过重罚。
五、"重大损害"需要用人单位举证。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与用人单位利益受损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程度须达到"重大"。这一标准通常由规章制度事先量化,没有量化依据的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作严格理解。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治安处罚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需依据当时的规范性文件判断,不可一概当作解除事由。
七、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
八、程序瑕疵会导致实体合法的解除被认定为违法。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违法解除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相关案例】
一、北京某制药公司诉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0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设置了纪律处分类别的情况下,应判断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规章制度中的哪一类别,避免轻过重罚。
二、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90-004)。裁判要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成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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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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