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类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这类情形的共同特点是劳动者本身没有主观过错,学理上称为"无过失性辞退",因此法律要求用人单位给予预告期,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基本承继了这三项事由,同时增加了一个替代选项: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可免除三十日预告期,也就是俗称的"代通知金"。
【法条原文】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法条术语】
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不存在主观过错,但因身体、能力或客观情事变化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在履行预告程序并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医疗期: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保护期间,长度依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须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才可解除。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可抗力或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重大变化,如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等。
【关键词】
无过失性辞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代通知金;医疗期;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经济补偿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三项事由的适用都附有严格的前置条件,不能跳过。第一项要求"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三个条件同时成就;第二项要求"不能胜任+经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的完整链条;第三项要求"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协商变更不成"的递进过程。
二、"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是第二项事由的必经程序。用人单位不能以一次考核不合格即认定不能胜任并解除,必须先行培训或调岗,给予劳动者补救机会;调岗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带有惩罚或变相逼迫辞职的性质。
三、第三项事由中的"协商变更"程序不可省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用人单位负有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义务,只有协商不成才能解除。直接以"情势变化"为由辞退的,构成违法解除。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新增了"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替代路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二者择一即可。该一个月工资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五、无过失性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无过失性辞退受禁止解除情形的限制。劳动者处于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七、程序上仍须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事先通知而劳动者以违法解除为由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
八、违法解除的代价是二倍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相关案例】
一、北京某制药公司诉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0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设置了纪律处分类别的情况下,应判断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规章制度中的哪一类别,避免轻过重罚。
二、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90-004)。裁判要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成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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