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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2026年09月1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以及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即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条"解雇保护"条款,其保护对象是处于身体弱势或特殊生理时期的劳动者。需要准确把握的是,本条限制的是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这两类解除路径,并不排除依据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辞退)解除,也不排除双方依据第二十四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此基础上把禁止情形扩展为六项,并新增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两项。

【法条原文】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术语】
解雇保护:法律对处于特殊困难或弱势状态的劳动者,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一项制度安排,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最没有承受能力的劳动者。
医疗期: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保护期间,长度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一般为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
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须经职业卫生诊断机构依法诊断确认。
三期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个特殊生理时期的女性劳动者,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的重点对象。

【关键词】
解雇保护;禁止解除;职业病;医疗期;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违法解除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采用"不得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的限定表述,说明其保护是相对的、有限定范围的。它不阻止用人单位依据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辞退解除,也不阻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劳动者主动辞职。
二、职业病与工伤的保护以"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要件。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但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不属于本项保护范围;相关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期间长度依法确定。医疗期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综合确定,从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医疗期届满后劳动者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
四、三期女职工的保护不要求任何附加条件。只要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依据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其劳动合同。实践中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经营困难"为由辞退三期女职工的,构成违法解除。
五、劳动合同期满与禁止解除情形相遇时产生续延效果。劳动合同期满时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就是所谓的法定续延,无需双方另行订立书面协议。
六、劳动合同法扩大了保护范围。除上述三项外,还增加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两项禁止解除情形。
七、违反本条解除的法律后果是赔偿金或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八、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还享有离岗前健康检查的程序保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除非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组织检查且未患职业病,或者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

【相关案例】
一、张某诉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001-001)。裁判要旨:由于民法和劳动法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从而使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基于此,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
二、郭某某诉广西某某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0-2-139-001)。裁判要旨:法律、司法解释不禁止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的双重赔偿,但双重赔偿的适用不应突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将雇主责任险视同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保险理赔款赔付给劳动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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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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