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这就是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环节的三项权利:事前提出意见权、要求重新处理权、事后支持帮助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把工会监督确立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必经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程序缺失的代价很重——未事先通知工会即解除的,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
【法条原文】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法条术语】
工会监督权: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要求纠正的法定权利,是集体劳动权在个别劳动关系消灭环节的体现。
事先通知义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的一项强制性程序义务,违反该程序的解除可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要求重新处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要求其对解除决定重新审查处理的权利。
支持帮助: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时,工会依法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援助等支持的义务。
【关键词】
工会监督;事先通知工会;要求纠正;程序瑕疵;违法解除;赔偿金;书面通知处理结果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工会介入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法依据,它确立的是"事后监督"模式——用人单位解除后,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可提出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将其升级为"事前通知"模式,把工会监督嵌入解除程序之中,制度强度明显提高。
二、"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适用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部情形,包括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协商解除属于双方合意行为,不适用该程序要求。
三、通知的内容必须是"理由",不是简单告知结果。用人单位应当说明解除所依据的事实和法条,使工会能够作出有针对性的判断。只发一纸解除决定而不说明理由的,不符合通知的实质要求。
四、工会提出意见后,用人单位负有三项递进义务:研究工会的意见、对违法或违约之处要求纠正的予以纠正、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其中"书面通知"是法定的形式要求,口头回复不构成程序履行。
五、程序缺失的法律后果已在司法解释中被明确。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违法解除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程序瑕疵可以在起诉前补正。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这给了用人单位一个补救窗口,即在一审起诉前补办通知工会程序可以治愈此前的程序瑕疵。
七、工会的意见不具有终局约束力,但具有程序意义。工会的意见对用人单位没有实体上的强制拘束力,用人单位仍可作出解除决定;但未履行通知和研究意见程序,会使实体上本属合法的解除转化为违法解除。
八、工会还负有支持劳动者维权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这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推荐代理人、必要的物质帮助等。
【相关案例】
一、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90-004)。裁判要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成立。本案明确了工会参与不能替代民主程序、事后追认不能治愈程序瑕疵的裁判规则。
二、北京某制药公司诉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0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设置了纪律处分类别的情况下,应判断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规章制度中的哪一类别,避免轻过重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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