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日,而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辞职预告期"。法律设置预告期的目的,是给用人单位一段寻找替代人手、办理工作交接的缓冲时间,避免劳动者突然离职给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冲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基本承继了这一规则,同时增加了一个对劳动者更有利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预告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提出辞职而立即消灭。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法条术语】
辞职预告期: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依法应当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期间,劳动法规定为三十日,试用期内缩短为三日。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劳动者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学理上称为"任意辞职权",其行使只需履行预告程序,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书面形式:以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劳动者以口头方式提出辞职的,不产生预告期满即解除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
辞职;预告期;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试用期三日;工作交接;离职证明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赋予劳动者的是"形成权"性质的单方解除权。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三十日届满劳动合同即告解除,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以"不批准""未招到替代人员"为由拒绝的,不影响解除的效力。
二、"书面形式"是形式要件而非倡导性规定。劳动者应当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或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如签收回执、邮寄凭证、电子邮件记录)。口头提出离职后直接离岗的,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试用期内的预告期缩短为三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未限定必须书面形式。这是对试用期劳动者的特殊优待。
四、预告期内劳动关系继续存续。三十日(或三日)期间,劳动者仍应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仍应正常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擅自提前离岗的,用人单位可以依规章制度处理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五、预告期不是绝对的,存在即时解除通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遵守预告期。
六、主动辞职原则上不产生经济补偿请求权。劳动者依照本条主动辞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如果辞职系因用人单位存在第三十八条所列违法情形"被迫"提出的,则另当别论。
七、用人单位负有出具证明和办理转移手续的义务。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违法辞职的赔偿责任有边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以高额违约金"锁人"的约定无效。
【相关案例】
一、李某诉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10)。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明晰了体育仲裁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工资欠条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则,为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提供了便捷路径。
二、唐某诉重庆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186-002)。裁判要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只要当时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非劳动者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支付自入职之日起的经济补偿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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