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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2026年09月1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有三种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三十日预告期的限制:一是在试用期内的;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这一条是劳动法为劳动者设置的"紧急出口",针对的是劳动关系中出现重大瑕疵、继续维持将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在承继的基础上,把事由扩充为六项,并新增了"无需事先告知即可立即解除"的极端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条原文】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法条术语】
随时解除: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无需遵守三十日预告期,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劳动合同即告解除,又称即时辞职。
强迫劳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违背劳动者意愿强制其提供劳动的行为,不仅产生劳动法上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强迫劳动罪。
劳动条件: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工具设备、防护设施等,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
随时解除;即时辞职;强迫劳动;未提供劳动条件;未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需事先告知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逻辑是:用人单位一方存在根本性违约或严重违法行为时,劳动者的预告义务被免除。因为继续履行一个已经严重失衡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二、"在试用期内"这一项赋予试用期劳动者极大的择业自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或依本条随时通知即可解除,无需说明理由,也不产生违约责任。
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在司法实践中包括未及时支付和未足额支付两种形态。偶发的、轻微的支付迟延一般不构成随时解除的事由,但长期、恶意拖欠的,劳动者不仅可以解除,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四、"未提供劳动条件"指向的是劳动保护、劳动场所、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的缺失。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不仅可以解除,还可以拒绝执行而不被视为违反劳动纪律。
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把事由扩展为六项。新增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三项,劳动者可选择的解除通道明显增多。
六、随时解除与经济损失赔偿不冲突。劳动者依据用人单位过错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仅解除行为合法,还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存在欠薪等情形的,还须支付劳动报酬并可被责令支付赔偿金。
七、极端情形下可以"不告而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在人身安全受到现实威胁时的最后保障。
八、社会保险费约定不缴的协议无效。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案例】
一、李某诉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10)。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明晰了体育仲裁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提供了便捷路径。
二、唐某诉重庆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186-002)。裁判要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只要当时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非劳动者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支付自入职之日起的经济补偿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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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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