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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由谁与用人单位签订、如何订立?

日期:2026年09月1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可协商的事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程序上有一个硬性要求: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未经讨论通过的草案不能成为正式的集体合同。劳动法这一条确立的是企业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两种形态,并对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明确了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代表的规则。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法条术语】
集体合同: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是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其讨论通过。
专项集体合同: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特定事项订立的集体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新增的形态。

【关键词】
集体合同;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职工推举代表;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是"集体对集体"。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劳动合同法补充为"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代表;企业一方为用人单位。单个劳动者不是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
二、可协商事项被列举为五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这一列举是开放性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又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明确列为可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的事项。
三、"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是效力性程序。集体合同涉及全体职工利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不得径行与企业签订,签订后的合同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而不生效力。
四、集体合同分为三种形态。企业级集体合同是最基本形态;专项集体合同针对特定事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适用于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五、集体合同订立后还须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签订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时间节点。
六、集体合同的标准是"地板"而非"天花板"。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七、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有特殊通道。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八、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时,劳动者有选择权。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
一、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90-004)。裁判要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成立。本案确立的民主程序规则与集体合同草案须经职工讨论通过的程序同源。
二、北京某制药公司诉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0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设置了纪律处分类别的情况下,应判断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规章制度中的哪一类别,避免轻过重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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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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