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劳动法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底线保障,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它的含义是:在一个周期不超过七天的区间内,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安排至少一个完整的、连续的二十四小时休息时间。需要澄清两个常见误解:一是"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不等于"每周必须休息两天",双休制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确立的安排,本条只是最低要求;二是这一义务不能通过事后补休、集中休假或者支付报酬来替代,休息日本身必须落实。
【法条原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条术语】
休息日:劳动者在一周内依法享有的、不必提供劳动的连续休息时间,通常指周休息日,每周至少一日。
周休息权: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后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是宪法休息权在劳动法中的具体化,属于不可通过约定放弃的基本劳动权。
补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后,另行安排其休息以作补偿的做法。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关键词】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息日;周休息权;补休;休息日加班;百分之二百工资
【涉及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休息权的最低标准,采取"至少一日"的表述。法律设定的是下限,用人单位可以给予更多休息,但不得更少。
二、现行实际执行标准高于本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确立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五日工作制推算,一般每周休息两日。本条"至少一日"是法定底线,双休是行政法规层面的落实。
三、"一日"应理解为连续的二十四小时。把一个完整休息日拆成零散的几个小时拼凑,不属于保证了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四、休息日安排工作的,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才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明确,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一顺序不可颠倒,但实践中只要用人单位未安排补休,仍应支付百分之二百工资。
五、休息日加班与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处理规则不同。休息日加班可以补休替代;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则必须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能以补休替代。
六、本条义务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公司实行单休制,员工自愿放弃每周休息"之类的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七、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或强迫劳动而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须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被责令支付赔偿金。
八、特殊工时制度下仍需保障休息。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相关案例】
一、孟某诉天津某云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90-009)。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虽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8-2-490-002)。裁判要旨:关于"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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