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可以。劳动法第四十三条以"不得"这一禁止性表述明确划出红线: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是一条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任何"自愿放弃工时保护""承诺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违反本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还须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更可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法条术语】
禁止性规范:以"不得""禁止"等表述设定行为边界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加以变更或排除,违反的约定自始无效。
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既包括突破第四十一条时长上限的超时加班,也包括未经协商强制安排加班、未经审批擅自实行特殊工时等违反工时制度的行为。
责令改正:劳动行政部门责成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警告、罚款可以并用。
【关键词】
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禁止性规定;强制加班;无效约定;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涉及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虽只一句话,却是整个工时制度的效力保障条款。第四十一条设定了加班的时长上限和协商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例外情形,第四十三条则为前两条提供强制力支撑,使工时保护从倡导性要求上升为不可突破的法律禁令。
二、"违反本法规定"的外延比单纯超时更宽。既包括安排的加班时间超过每日一小时、每日三小时、每月三十六小时的上限,也包括未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行安排加班,还包括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不适用特殊工时的岗位实行所谓"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者预先放弃的承诺无效。有的用人单位在入职时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加班承诺书""放弃加班费声明",此类条款因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劳动者事后主张加班费和违法加班的法律责任。
四、违法延时的行政责任分两个层次。单纯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依据劳动法第九十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同时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五、劳动者可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属于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六、劳动者的拒绝权有明确法律依据。既然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对违法的加班安排自然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因此对劳动者进行扣薪、调岗、辞退等不利对待的,构成违法。
七、与安全生产领域拒绝权相互衔接。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同时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这与第四十三条共同构成劳动者对抗非法工作安排的双层保护。
八、举证问题的处理对劳动者相对有利。加班事实的举证原则上由主张的劳动者承担,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考勤、排班等证据而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在很大程度上矫正了劳资双方的举证能力落差。
九、本条不因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而豁免。生产经营遇到市场压力并不是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正当理由,确需调整工时的仍应通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依法实行特殊工时或者依法裁减人员等合法路径解决。
【相关案例】
一、辽宁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某振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7-2-490-001)。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上一休一"工作模式能否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严格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对于用人单位未将"上一休一"特殊工作制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即使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表面特征,人民法院亦不予认定。在此情形下,对于劳动者的超时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二、孟某诉天津某云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90-009)。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虽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三、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8-2-490-002)。裁判要旨:关于"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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