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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配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日期:2026年09月1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决定工资水平时,应当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民族、户籍等身份差异,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同时,法律还要求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明确了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的联动关系。

【法条原文】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法条术语】
按劳分配: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尺度的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工资分配的基础原则。
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禁止因身份、性别等与劳动无关的因素实行差别待遇。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对全社会工资总额及其增长幅度进行引导和调节。

【关键词】
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工资分配原则;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差别待遇

【涉及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位于劳动法"工资"一章首条,是统率整个工资制度的基准性条款。第五章自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工资分配原则、用人单位工资自主权、最低工资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因素、工资支付形式和特殊期间工资支付,本条确立的原则贯穿全章。
二、按劳分配强调的是"劳动"这一实质标准。工资差别应当建立在劳动数量、质量、技能要求、岗位责任、工作条件等客观差异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劳动者的性别、民族、户籍、用工形式等身份属性之上。
三、同工同酬不等于绝对平均主义。"同工"的认定需要综合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业绩和技能水平;劳动者之间在这些方面确实存在差异的,工资有所不同并不违反同工同酬。
四、同工同酬与反就业歧视相互呼应。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工资领域的同工同酬是平等就业权在报酬环节的延伸。
五、对劳务派遣和编外用工具有特别意义。实践中"同工不同酬"的争议多发生在正式工与派遣工、编内人员与编外人员之间,本条为这类争议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六、"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是增长导向条款。它表明劳动者的工资不应长期停滞,而应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提升相应增长,这为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指导线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七、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体现国家适度干预。在尊重用人单位分配自主权的同时,国家通过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保障、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等手段,防止工资分配失序和分配差距过大。
八、本条与第四十七条的自主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第四十七条赋予用人单位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的权利,但该自主权必须在第四十六条确立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框架内行使,不得滥用为实行歧视性薪酬的借口。
九、违反同工同酬的救济路径通畅。劳动者认为工资分配违反本条的,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工会反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起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

【相关案例】
一、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2-18-2-186-001)。裁判要旨: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曾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490-00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方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绩效考核标准及其适用,应当遵循事先明示原则,用人单位未事先明示的考核标准不得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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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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