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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日期:2026年09月1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可以,但这种自主权是受约束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它不是无限的:工资分配必须遵循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确立的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依法制定并公示规章制度,涉及劳动报酬等重大事项还应当依法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不得单方降低劳动合同已经约定的工资标准。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法条术语】
工资分配方式: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构成和计发办法的方式,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年薪制等。
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总体高低程度,通常通过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岗位工资标准等指标衡量。
依法自主确定:在法律框架内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强调自主性的同时以"依法"为前置限定,表明该权利具有法定边界。

【关键词】
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水平;自主确定;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经营自主权;依法

【涉及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与第四十六条构成"原则+权利"的组合。第四十六条确立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第四十七条赋予用人单位在确定方式和水平上的自主权,二者是原则约束与具体权限的关系,不能割裂理解。
二、自主权的行使依据有两个: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前者指行业属性、岗位性质、技术要求、劳动强度等客观因素,后者指企业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二者共同构成薪酬设计的正当性基础。
三、"依法"二字是本条的关键限定。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不得违反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形式等强制性规定,违反的部分无效。
四、工资分配制度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五、自主权不得用于单方降薪。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不能仅凭本条主张可以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资;确因经营困难需要调整薪酬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通过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集体协商等程序进行。
六、绩效工资的设定应当遵循事先明示原则。用人单位可以将绩效纳入工资分配方式,但考核标准应当事先明确并告知劳动者,未事先明示的考核标准不得作为扣减劳动报酬的依据。
七、自主权不包括突破最低工资保障。无论用人单位采取何种分配方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八、经济效益下滑不当然构成降薪理由。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调整工资、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但程序合法、方案合理是前提,不得借自主权之名行单方减薪之实。
九、司法审查的重点是程序与合理性。人民法院审理工资争议时,会审查工资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民主、是否公示告知、内容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实际执行是否与制度一致,程序瑕疵往往导致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案例】
一、曾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490-003)。裁判要旨:对绩效考核标准及其适用,应当遵循事先明示原则。用人单位未事先明示的考核标准,不得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人民法院据此审查用人单位扣减绩效工资、调整薪酬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李某诉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10)。裁判要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为劳动者追索工资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救济通道。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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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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