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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休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或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是否支付工资?

日期:2026年09月1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三类期间劳动者虽然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但法律将其视为依法应当支付报酬的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出勤"为由扣发工资。其中法定休假日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婚丧假是劳动者处理本人婚事和直系亲属丧事的假期,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则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出任人民陪审员、出席劳动模范大会等法定情形。

【法条原文】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法条术语】
法定休假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现行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七个节日十一天。
婚丧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有的假期,假期内用人单位应当照发工资。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劳动者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或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陪审员、出席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大会等法定活动。

【关键词】
法定休假日;婚丧假;社会活动;依法支付工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不得扣发

【涉及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福利待遇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依法休假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规则。三类期间劳动者虽未出勤,但休假本身具有法律依据和社会正当性,故工资照发,这是劳动法第五十条"不得克扣工资"在特定期间的具体化。
二、法定休假日与休息日的法律性质不同。法定休假日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且不得以补休替代;周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本条解决的是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第四十四条解决的是被安排工作时的加付报酬,二者适用情形不同。
三、婚丧假的范围和天数主要由地方规定细化。劳动法只作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假期天数、是否含路程假以及适用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相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地方规定标准。
四、"依法"是参加社会活动的前提限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参加并应当视为出勤的活动才适用本条;参加与法定无关的个人活动、社会性活动,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按事假处理。
五、工资照发不等于可以随意安排加班。法定休假日原则上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确因生产需要安排工作的属于加班,除本条照发的一份工资外,还应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另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
六、与年休假制度相互独立。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与本条规定的三类期间并行适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也不得折算为年休假天数。
七、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另有更高保障。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用人单位扣发上述期间工资的构成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发,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九、工资支付的举证责任分配有利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完整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假期审批材料以证明其扣发行为合法。

【相关案例】
一、靖某霞诉太原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7-2-187-001)。裁判要旨: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超出法定产假天数休假的,应当依法保障其相应待遇。
二、李某山诉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90-007)。裁判要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后依法享受护理假,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休假权利并按法律规定支付假期工资;用人单位以男职工请休护理假为由扣减工资或者作出不利处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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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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