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这四项义务是并列的强制要求,缺一不可:制度建设是基础,规程标准是依据,教育培训是保障,防止事故和减少职业危害是目标。用人单位违反导致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法条原文】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法条术语】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用人单位内部关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分工、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规范性安排。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程。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职业危害: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可能遭受的健康损害风险。
【关键词】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国家规程标准;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令停产整顿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一章的开篇条款,与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七条共同构成用人单位安全保障义务体系,本章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衔接关系。
二、"建立、健全"包含两个层次的要求。建立是指从无到有地设立制度,健全是指制度内容完整、责任清晰、可操作,仅有形式上的一纸制度而无实际执行的,不能认为已履行本项义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强调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用人单位安全投入和防护措施的底线,企业内部标准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四、安全卫生教育是法定的前置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这一要求在《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与劳动法第五十五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要求相互衔接。
五、"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指向安全生产。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设备维护、隐患排查、现场管理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措施,防止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坍塌等生产安全事故。
六、"减少职业危害"指向职业病防治。对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工程防护、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监护等综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以内。
七、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分行政与刑事两个层面。行政上,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刑事上,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强令冒险作业的责任更重。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相关罪名在劳动法上的呼应。
九、劳动者的参与和监督是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相关案例】
一、张某诉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001-001)。裁判要旨:由于民法和劳动法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从而使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基于此,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
二、陆某诉某轧钢作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07)。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保障义务包括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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