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有什么特殊要求?

日期:2026年09月1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是一般性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法律提出了更严格的"三同时"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一制度把安全卫生保障前移到建设源头,避免工程建成后再补建防护设施造成先天不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法条原文】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法条术语】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为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健康而设置的设备、装置和场所,包括通风除尘、排毒净化、噪声控制、防护栏罩、冲洗设备、急救设施等。
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是建设项目安全卫生保障的核心机制。
主体工程:建设项目中承担主要生产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部分,安全卫生设施不得滞后于主体工程的建设和使用进度。

【关键词】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国家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分两款,第一款是普遍适用的标准条款,第二款是针对建设项目的专门条款。凡设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用人单位都受第一款约束,正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还须同时满足第二款的"三同时"要求。
二、"三同时"中的三个"同时"各有独立意义。同时设计要求在工程设计阶段就编制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方案,不得先建主体后补设计;同时施工要求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不得留待后期;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主体工程投产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步运行。
三、制度目的是消除"先天不足"。建成后再补建安全卫生设施往往受场地、结构和工艺限制难以达到标准,"三同时"从源头把保障措施嵌入建设过程,是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最有效率的制度设计。
四、与职业病防治法的建设项目制度完全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两部法律对同一制度作了相互印证的规定。
五、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既然要求同时设计和同时施工,相应的资金投入必须在项目预算中落实,不得以压缩安全投入的方式降低工程造价。
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判断合格与否的客观尺度。判断设施是否达标,不是依据企业自我认定,而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程的具体指标。
七、违反的法律后果明确。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竣工验收是"三同时"落实情况的检验环节。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安全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九、本条义务不因工程外包而转移。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负总责,不能通过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而免除自身在"三同时"方面的法定义务。

【相关案例】
一、张某诉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001-001)。裁判要旨: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劳动者可以分别主张。
二、薛某景诉新疆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490-004)。裁判要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