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这是上岗的法定前提条件,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本身的危险性高,一旦操作失误往往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法律设定了"培训加资格"的双重门槛。这一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完全一致,违反者用人单位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乃至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法条原文】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法条术语】
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以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等。
专门培训:针对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由国家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与一般性的岗前安全教育不同。
特种作业资格: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的相应资格证书,是从事特种作业的法定准入凭证。
【关键词】
特种作业;专门培训;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操作资格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劳动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规定,位于"劳动安全卫生"一章,与第五十二条的安全教育义务、第五十四条的防护用品和健康检查义务共同构成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保障体系。
二、本条设定的是"培训"与"资格"两个并列条件。仅接受过培训但未取得资格的,或者取得资格但未接受本岗位专门培训的,都不符合本条要求,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上岗。
三、特种作业的范围由主管部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因此具体哪些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应当以现行有效的目录为准。
四、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互印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与劳动法本条表述一致,形成双重法律保障。
五、用人单位负有组织培训和确保持证上岗的义务。安排未取得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责任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自行承诺会操作为由免责。
六、无证上岗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列为违法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资格证书需要按期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通常设有有效期并需要定期复审,证书过期未复审的,视同未取得资格,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证书台账并及时安排复审。
八、发生事故时无证上岗会加重用人单位责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除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劳动者的配合义务同样存在。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资格证书并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专门培训;以伪造、变造的证书上岗的,不仅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未尽审查义务的也不能免责。
【相关案例】
一、张某诉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001-001)。裁判要旨: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伤的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享有两个请求权。
二、薛某景诉新疆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490-004)。裁判要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