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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日期:2026年09月1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可以拒绝,而且这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这是其义务;但与此同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一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得到了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原文】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法条术语】
安全操作规程:为保障作业安全而制定的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是劳动者在作业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违章指挥: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令或者指令劳动者进行作业的行为。
强令冒险作业:在存在明显危险且缺乏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管理人员强迫劳动者继续进行作业的行为。

【关键词】
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权;批评检举控告;不得打击报复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两款分别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构成完整的权利义务结构。第一款要求劳动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二款赋予劳动者对抗违法指挥的拒绝权,两者并不矛盾——遵守规程的前提是指挥本身合法合规。
二、拒绝权的行使对象是"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判断标准是指挥内容是否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明显危险且缺乏有效防护。
三、拒绝权在安全生产法中得到强化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紧急情况下还有停止作业和撤离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是对拒绝权的进一步延伸。
五、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刑事责任明确。劳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相关罪名相衔接。
六、批评、检举、控告权是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不仅可以消极拒绝,还可以积极向用人单位、工会、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反映问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七、因行使拒绝权遭受不利对待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为由扣发工资、降低待遇、调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八、拒绝权的行使应当善意合理。劳动者不能在不存在明显危险的情况下,以主观臆测为由拒绝正常的工作安排;权利行使的边界在于客观上确实存在违章或者冒险情形。
九、劳动者自身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款是义务性规定,劳动者因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或者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一、张某诉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001-001)。裁判要旨: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民法和劳动法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工伤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和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
二、薛某景诉新疆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490-004)。裁判要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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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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