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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是否需要统计、报告和处理?

日期:2026年09月1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需要,而且这是国家层面的法定制度。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包含三个环节:统计掌握情况、报告传递信息、处理救治善后,三个环节的主体都负有法定义务,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法条原文】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法条术语】
伤亡事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死亡事故,包括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其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数据收集、逐级上报、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置的完整制度安排。

【关键词】
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劳动行政部门;不得瞒报;事故调查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是国家层面的制度,义务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另一类是用人单位,两类主体在统计、报告、处理三个环节上各负其责。
二、"统计"是制度运行的信息基础。通过系统收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基础数据,国家能够掌握职业病危害的分布、事故多发的行业和环节,从而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监管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报告"是及时处置和救援的前提。事故发生后的及时报告,直接关系到受伤劳动者的救治时效和事故原因的查明,因此瞒报、谎报、迟报不仅妨碍救援,也会导致责任加重。
四、"处理"包括救治、调查、责任追究和整改多个环节。对伤亡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并落实防范措施;对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诊断、治疗和康复,并依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五、与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督检查制度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六、用人单位的报告义务是第一道关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七、瞒报、漏报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报告事故的,除承担行政处罚外,因延误救治导致损害扩大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与工伤保险制度的衔接十分紧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结果,是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不配合报告、不提供材料的,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程序的顺利进行。
九、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也有知情和申请的权利。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其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自行申请。

【相关案例】
一、陆某诉某轧钢作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07)。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保障义务包括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蒋某甲等诉浙江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490-003)。裁判要旨: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工死亡的,产生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受害人亲属有权分别起诉,既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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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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