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国家对其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这一年龄区间的界定具有双重意义:年满十六周岁使劳动者具备合法的就业资格,未满十八周岁则意味着其身体发育尚未完成,需要在工种、工时、健康检查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需要与之严格区分的是童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条原文】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法条术语】
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属于合法就业人员,与禁止招用的童工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
童工: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国家规定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招用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
特殊劳动保护: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在禁忌劳动范围、工时安排、健康检查等方面设置的专门保护规则。
【关键词】
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特殊劳动保护;童工;禁止招用;定期健康检查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劳动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一章的首条,第一款宣示立法政策,第二款界定核心概念,后接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五条的具体保护规则,形成完整的特殊保护体系。
二、未成年工的年龄界定以周岁为计算标准。年满十六周岁是合法就业的起点,未满十八周岁是需要特殊保护的上限,两个时点均以实际周岁计算,不含虚岁。
三、未成年工与童工必须严格区分。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是合法的,但必须遵守特殊保护规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属于非法使用童工,除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外一律禁止,两者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四、未成年工享有三类专门保护。一是禁忌劳动范围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定期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是登记备案,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通常需要依法办理登记。
五、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明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六、定期健康检查是强制性义务。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有助于及时发现职业因素对身体发育的不良影响。
七、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后果严重。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八、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须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特殊保护不意味着歧视性排斥。规定禁忌劳动范围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招用符合法定年龄且能够胜任岗位的未成年工。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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