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法律明确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期特点设置的专门保护,属于强制性禁止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主动掌握女职工的经期情况并作出合理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进一步细化了经期禁忌范围,包括第二级至第四级冷水作业、第二级至第四级低温作业、第三级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以及第三级和第四级高处作业。
【法条原文】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法条术语】
经期:女职工的生理周期期间,此阶段身体抵抗力相对下降,对寒冷、负重和高处作业的耐受能力降低。
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一定高度以上有可能坠落的作业,国家标准按高度分级,经期禁忌范围为第三级和第四级。
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接触冷水或低温环境的作业,国家标准分别按水温和温度分级,经期禁忌范围均为第二级至第四级。
【关键词】
经期保护;高处作业;低温作业;冷水作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经期禁忌劳动范围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劳动法针对女职工生理期设置的专门保护条款,与第五十九条的一般禁忌、第六十一条的孕期保护、第六十三条的哺乳期保护共同构成按生理阶段划分的完整保护体系。
二、本条规定了四类经期禁忌作业。分别是高处作业、低温作业、冷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四类是并列关系,符合其中任何一类即不得安排。
三、行政法规对分级标准作了细化。本条只写"高处、低温、冷水",未指明级别;《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明确:冷水作业为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为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为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为第三级、第四级。
四、本条属于强制性禁止规定,不适用意思自治。女职工即使本人表示可以坚持,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其在经期从事上述作业,这与第五十九条的性质相同。
五、用人单位的主动安排义务较重。经期属于个人隐私事项,用人单位在操作层面应当通过合理的排班制度、调岗机制和请假便利来落实,而不是要求女职工逐一说明生理状况。
六、与孕期、哺乳期保护在强度上有所区别。经期禁忌的体力劳动强度为第三级和第四级,而孕期禁忌为第三级、第四级,范围大体相当;但哺乳期禁忌为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孕期另有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规定,各阶段保护重点不同。
七、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禁忌岗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这是落实经期保护的前提性义务。
八、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明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九、劳动法层面还有概括性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一、张某诉深圳市某宝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7-2-533-00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生育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停缴社会保险费,导致后者无法领取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在依法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赔偿生育津贴损失的责任。
二、靖某霞诉太原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7-2-187-001)。裁判要旨: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录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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