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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作业?

日期:2026年09月1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不能。法律明确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其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对粉尘、毒物、重体力负荷的耐受能力明显低于成年劳动者,因此需要比一般劳动者更严格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工与童工是两个不同概念:未成年工是合法用工,受本条特殊保护;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非法使用童工,是法律绝对禁止的行为,两者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法条原文】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条术语】
未成年工: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属于合法用工主体,与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有本质区别。
矿山井下作业:在矿井、坑道等地下空间中进行的采掘、运输、支护等作业,因存在冒顶、透水、瓦斯、粉尘等多重风险,对未成年工一律禁止。
有毒有害作业:作业场所存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粉尘、放射性物质、高温、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国家标准对各类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值有明确规定。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最高一级,标志劳动负荷极重,即便对成年男职工也属于高强度作业。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中列明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其他作业类别。

【关键词】
未成年工;矿山井下;有毒有害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禁忌劳动;童工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与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共同构成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三根支柱:第五十八条界定未成年工范围,本条划定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第六十五条设立定期健康检查义务。
二、适用本条的前提是准确区分未成年工与童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是未成年工,法律允许招用但给予特殊保护;未满十六周岁的是童工,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法定程序招用外一律禁止招用,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本条列举的禁止作业可以归为四类。矿山井下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属于明确列举,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属于兜底,为下位规范细化留出空间。
四、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本条与女职工保护的交汇点。第五十九条对全体女职工禁止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本条对未成年工同样禁止第四级,说明这是两类特殊群体共同适用的最高强度红线。
五、本条属于强制性禁止规定,不适用意思自治。未成年工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从事上述作业的,该同意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这与女职工经期、孕期保护条款的性质一致。
六、用人单位违反本条的法律责任分两个层面。行政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民事上,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法使用童工的后果比违反本条更重。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八、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违法转包、分包常导致未成年工保护落空。用工主体责任规则明确,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九、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为唯一前提。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
十、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并存。由于民法和劳动法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两个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工伤的劳动者可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关案例】
一、薛某景诉新疆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490-004)。裁判要旨: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认定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二、张某诉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001-001)。裁判要旨:由于民法和劳动法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从而使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基于此,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录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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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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