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是一项强制性义务而非选择性福利。之所以设置这项义务,是因为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其身体状况会随劳动过程动态变化,单次入职体检不足以反映持续影响,必须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和健康损害。与此同时,用人单位还负有岗前健康检查义务,未进行岗前检查而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原文】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条术语】
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身体发育尚未完成,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敏感性高于成年人。
定期健康检查:按照一定时间间隔反复进行的健康检查,与一次性的上岗前体检、离岗时体检相区别,其核心在于"定期",即形成持续性监测。
健康检查: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以发现职业禁忌证和职业性健康损害为目的的医学检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员工福利体检。
用人单位:与未成年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是承担本条义务的法定主体。
应当:法律规范中表示强制性义务的用语,用人单位无选择空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推迟或者转嫁给劳动者本人。
【关键词】
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岗前体检;离岗体检;健康检查费用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体系的第三根支柱,与第五十八条的范围界定、第六十四条的禁忌劳动范围相配合,形成"界定身份—禁止危险作业—监测健康状况"的完整闭环。
二、本条义务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且不得转嫁。健康检查是法定义务,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要求未成年工或者其监护人垫付,也不得以"自行体检、凭票报销"等方式变相转嫁。
三、本条与一般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条在此基础之上,对未成年工另行设置了"定期"检查的专门义务。
四、三个检查节点的功能各不相同。上岗前检查的目的是发现职业禁忌证,防止不适宜人员进入特定岗位;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的目的是动态监测职业危害的累积影响,与本条直接对应;离岗时检查的目的是固定劳动者离开岗位时的健康状态,为后续职业病诊断和责任划分保留证据。
五、未组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律后果已被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除非用人单位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组织检查且检查结果显示未患职业病,或者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
六、定期健康检查的"定期"标准需结合岗位危害程度确定。法律未统一规定间隔时间,实务中应当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规范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确定,危害越重间隔越短。
七、检查结果必须书面告知。用人单位不仅应当组织检查,还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未成年工的,还应当注意向其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要求。
八、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时应当调岗。定期检查的核心价值在于及时发现问题,发现未成年工存在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职业禁忌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继续安排其从事原作业。
九、违反本条的责任体系完整。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健康检查记录是用人单位的重要合规证据。完整的岗前、定期、离岗检查记录,既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明,也是发生职业病争议时划分责任的关键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存。
【相关案例】
一、陆某诉某轧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07)。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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