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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方面承担什么职责?

日期:2026年09月1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国家承担主导与推动职责。法律要求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这是劳动法第八章职业培训的开篇条款,属于纲领性、政策性规定,确立了国家在职业培训领域的基础性地位。这一职责在《职业教育法》中得到具体化: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法条原文】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法条术语】
职业培训:为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开展的教育训练活动,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职业学校教育并列。
职业技能: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总和,通常通过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予以认定。
劳动者素质:劳动者在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等方面的综合水平。
就业能力: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的能力,包括职业技能和求职能力两个方面。
工作能力:劳动者在已就业岗位上完成工作任务、实现职业发展的能力,强调岗位胜任与持续发展。

【关键词】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劳动者素质;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国家职责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第八章职业培训的首条,性质上属于政策性、纲领性条款,其功能是确立国家在职业培训事业中的主导地位,为后续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政府职责、用人单位义务、职业分类与资格制度提供总纲。
二、本条设定了国家职责的四项具体目标,构成递进关系: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是手段,开发职业技能是直接产出,提高劳动者素质是中观效果,增强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是最终目的。
三、"各种途径、各种措施"的表述说明国家职责的实现方式不受限定。既包括立法、规划、财政投入等直接手段,也包括税收优惠、补贴奖励、购买服务等间接手段,立法技术上属于开放式授权。
四、本条与劳动者基本权利相呼应。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八项基本权利之一;国家的职业培训职责正是该项权利所对应的国家义务。
五、管理体制在《职业教育法》中已明确。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其中"地方为主"意味着职业教育的具体实施责任主要落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六、国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办学。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同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
七、国家推行学徒制是落实本条的重要抓手。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八、国家通过奖励与优惠引导企业投入。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九、本条不具有直接可诉性。作为纲领性条款,它确立的是国家政策方向,劳动者一般不能仅依据本条直接主张给付请求,但在解释用人单位的培训义务、认定培训费争议时,本条是重要的价值依据。
十、本条与后续条文构成"国家—政府—用人单位"三层责任结构。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职责,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职责,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义务,从宏观到具体层层落实。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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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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