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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在职业培训方面负有什么职责?

日期:2026年09月1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负有规划统筹、鼓励支持的双重职责。法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前一项是刚性义务,后一项是倡导性职责。这一规定在《职业教育法》中进一步细化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明确了职业培训不能孤立推进,必须与经济社会整体发展同频。

【法条原文】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法条术语】
各级人民政府: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省级、市级、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为本条义务主体。
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将某项事业纳入规划意味着获得财政、土地、政策等资源的制度性保障。
鼓励和支持:以政策引导、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某项事业发展的政府行为方式,区别于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的管理方式。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具备相应资金、场地、师资、技术等办学条件的各类主体,是职业培训的多元供给方。
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委托培训、校企合作培养等在内的各类培训形式,不受形式限制。

【关键词】
职业培训;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多元办学;统筹实施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在职业培训责任体系中处于中间层。第六十六条确立国家职责,本条落实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第六十八条再落到用人单位义务,形成自上而下的责任链条。
二、本条包含两种性质不同的职责。"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使用"应当",属于刚性义务,政府必须履行;"鼓励和支持……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属于促进性职责,政府应当积极作为但不构成对特定主体的给付请求权。
三、纳入规划的意义在于资源保障。职业培训一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就意味着可以依法获得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保障、税费优惠支持等制度性资源,这是本条最实质的效力所在。
四、《职业教育法》对本条作了整体部署式的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说明职业培训规划不能孤立编制,必须与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协同。
五、管理体制上实行地方为主。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其中"地方为主"意味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职业培训的主要组织者和投入者。
六、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是本条"鼓励和支持"的具体化。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
七、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还有特别扶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八、鼓励企业办学是本条的重点方向。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九、联合办学须签订书面协议。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这是防范办学纠纷的基础性要求。
十、本条同样不直接产生可诉的给付请求权。劳动者或培训机构一般不能仅依据本条要求政府提供特定补贴或支持,具体权利义务应依据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决定确定。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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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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