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统筹、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具体实施。法律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这一制度在《职业教育法》中得到衔接: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法条原文】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法条术语】
职业分类:国家按照工作性质、技术特点和从业要求对职业进行系统划分形成的分类体系,是制定职业标准和开展职业培训的基础依据。
职业技能标准:国家对某一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所作的统一规定,是培训和考核的基本尺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职业的劳动者实行的资格准入或者水平评价制度。
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依照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备案、具备相应场地设备与考评人员、依法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机构,是考核鉴定的具体实施主体。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由考核鉴定机构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进行测评并作出等级认定的活动。
【关键词】
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行政处罚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职业培训章的收尾条款,与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共同构成"发展事业—政府规划—单位实施—国家认证"的完整闭环,把培训成果转化为可评价、可流通的资格凭证。
二、本条确立了职业资格制度的三级结构: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基础)、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尺度)、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结果)。三级依次递进,缺一不可。
三、职业分类是全部制度的起点。没有科学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无从制定,培训和考核也失去方向,因此国家将职业分类的确定权保留在自身手中。
四、"对规定的职业"这一限定说明职业资格并非对所有职业普遍设置。只有国家规定实行资格制度的职业才需要持证,其他职业不得违法设置准入障碍,这是防止资格泛滥的重要限制。
五、考核鉴定主体是"经备案的"机构而非行政机关本身。这一表述体现了放管服改革方向,行政机关负责标准制定与监督管理,具体鉴定由备案机构实施,实现管办分离。
六、《职业教育法》将培训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列。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七、推行学徒制与本条相互支撑。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培训成果通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予以认定。
八、涉及公共安全的职业资格是强制性要求。企业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未取得资格的不得上岗。
九、未持证上岗的法律风险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安排未经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或者特种作业的,一旦发生事故,用人单位不仅在工伤认定中处于被动,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加重。
十、劳动者持有虚假证书、用人单位疏于核验的,双方均有风险。用人单位在招用环节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核验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这既是合规要求,也是防范安全事故的第一道关口。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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