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社会保险强制性的核心体现,意味着参保缴费不是可以协商选择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据此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法条原文】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条术语】
保险类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不同的险种类别,各险种的资金来源、缴费主体和费率不同。
资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渠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及基金运营收益等。
社会统筹: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和统一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的制度模式,统筹层次越高,互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越强。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持续参保,属于强制性义务。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付保险费的行为。
【关键词】
社会保险基金;保险类型;资金来源;社会统筹;依法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强制性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社会保险章中唯一直接设定缴费义务的条款,与第七十条的制度目的、第七十一条的水平原则共同构成"为何建立—建立多高—谁出钱"的完整逻辑链。
二、本条包含两项内容:前半句规定基金来源和统筹模式,属于制度运行层面的规定;后半句规定参保缴费义务,属于主体责任层面的规定,是实务中最常被引用的部分。
三、"必须"二字表明参保缴费是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无是否参保的选择自由,任何约定不缴、少缴、缓缴的协议,除法定事由外一律无效。
四、各险种的缴费主体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同样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五、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无效是明确的裁判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六、用人单位补缴后可以主张返还已付的社保补偿。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体现了防止劳动者双重获益的裁判思路。
七、申报与代扣代缴是具体履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八、未足额缴费的法律后果明确且严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未足额缴费造成待遇降低的应当赔偿差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其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降低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骗取社保待遇将受到否定性评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具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为前提,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
【相关案例】
一、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7-2-533-001)。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其向有关部门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其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降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90-003)。裁判要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具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为前提。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此外,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以司法建议等形式督促依法追回被骗取的保险待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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