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种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或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此外,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本条同时确立了两项重要规则:一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五项情形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项险种一一对应,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框架。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条术语】
退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缴费年限条件后退出劳动岗位的状态,对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
负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受到的身体伤害,与非因工负伤在待遇给付上存在差异。
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须经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确认。
遗属津贴:劳动者死亡后,由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等遗属依法领取的一次性或定期性经济补偿。
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全额给付,不得迟延、不得克扣、不得降低标准。
【关键词】
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职业病;失业;生育;遗属津贴;按时足额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社会保险章的待遇总纲条款,以列举方式明确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五类情形,与第七十条的五项风险完全对应,是理解整个社会保险待遇体系的枢纽。
二、五项情形与五项险种一一映射。退休对应基本养老保险,患病负伤对应基本医疗保险,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对应工伤保险,失业对应失业保险,生育对应生育保险。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将两类伤害并列。工伤侧重事故伤害的突发性,职业病侧重有害因素长期接触的累积性,二者在认定程序上不同,但均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四、遗属津贴是本条的延伸保障。劳动者死亡后保障并不终止,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条件由法律、法规规定"是不可省略的限定。本条只列举情形,不规定具体条件,享受待遇还必须满足法定的缴费年限、认定程序等要件,例如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六、"按时足额支付"是刚性要求,与第七十一条的"相适应"分属不同层面。相适应决定标准高低,按时足额决定给付是否到位,标准可以随经济水平调整,但已确定的标准不得迟延或克扣。
七、待遇请求权的救济渠道分两条。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待遇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
八、工伤事故同时产生两个请求权。由于民法和劳动法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两个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劳动者既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享有基于人身损害的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
九、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关系已在裁判中明确。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
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并停缴社保的须赔偿待遇损失。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生育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停缴社会保险费,导致后者无法领取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在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赔偿生育津贴损失的责任。
【相关案例】
一、靖某霞诉太原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7-2-187-001)。裁判要旨: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超出法定产假天数休假的,超期部分可不按产假工资标准支付。
二、张某诉深圳市某宝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7-2-533-00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生育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停缴社会保险费,导致后者无法领取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在依法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赔偿生育津贴损失的责任。
三、张某诉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001-001)。裁判要旨:由于民法和劳动法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从而使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基于此,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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