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两者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一"经办+监督"的双轨架构在《社会保险法》中得到延续和强化: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基金监督。
【法条原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法条术语】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法设立、具体承担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经办服务的机构,是基金收支管理的执行主体。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与经办机构形成分工制约关系。
保值增值: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法运营实现基金购买力不降低并有所增长,是经办机构的法定责任而非任选事项。
收支、管理和运营:基金运行的三个环节,收入指保费征缴与财政补贴,支出指待遇给付,运营指为实现保值增值而进行的投资活动。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将专项基金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行为,本条以"任何组织和个人"作主体限定,体现绝对禁止。
【关键词】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监督机构;保值增值;基金监督;禁止挪用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养老保险待遇纠纷;行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治理架构,核心是"经办与监督分离"。经办机构负责具体运作,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两者职能分离、相互制约,这是防范基金风险的基础性制度设计。
二、本条第一款为经办机构设定了两项职责:一是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基金;二是负有使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第二项职责意味着经办机构不能只求安全而消极存放,必须依法开展运营。
三、"依照法律规定"是本条的关键词,出现三次。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以及监督,都必须依法进行,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均无法外特权,也不能自行创设规则。
四、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这意味着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设立、变更、职能配置只能通过法律确定,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越权设定。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是本条最具刚性的规定。主体上覆盖一切组织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行为上禁止一切改变基金用途的行为。
六、《社会保险法》延续并强化了严格监管原则。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七、社会监督是法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八、经办机构的具体职能在《社会保险法》中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其经费和人员由财政保障。
九、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同时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十、挪用基金的责任体系完整。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追回被挪用的基金,本条的禁止性规定是追究上述责任的基础规范。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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