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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义务是什么?

日期:2026年09月1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义务有两项:国家应当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前者是国家的公共职责,后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义务。本条是劳动法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收尾条款,与社会保险给付共同构成劳动者保障的两大支柱——社会保险解决风险发生时的收入替代,社会福利解决劳动者日常福祉的提升。

【法条原文】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法条术语】
社会福利事业: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改善社会成员生活质量而举办的各类公共服务和保障事务,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福利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文化、体育、休闲、疗养等设施,如公园、文化宫、工人疗养院等。
休息、休养和疗养:劳动者恢复体力和精力的三种方式,休息侧重日常工作间隙的恢复,休养侧重较长时间的调养,疗养侧重带健康恢复目的的专业养护。
集体福利:用人单位面向全体或者多数劳动者提供的共同性福利,如职工食堂、宿舍、浴室、班车、体检等,区别于个别性奖励。
福利待遇:劳动者除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各种物质利益和服务,属于劳动报酬的补充形式。

【关键词】
社会福利事业;公共福利设施;休息休养疗养;集体福利;福利待遇;劳动者福利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福利待遇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社会保险和福利章的最后一条,与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五条的社会保险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劳动者保障体系:社会保险侧重风险分担,本条侧重福祉提升。
二、本条两款分别设定了两类主体的义务。第一款针对国家,属于公共职责;第二款针对用人单位,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内部义务,两者性质不同、实现方式不同。
三、国家义务的具体内容是"兴建公共福利设施"。这不是抽象的宣示,而是指向具体的公共设施建设投入,其服务对象是全体劳动者乃至社会公众。
四、"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明确了公共福利设施的功能定位。设施建设的目的是服务于劳动者的体力恢复和健康维护,与本法关于休息休假的规定相互呼应。
五、用人单位义务的表述是"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使用"应当"说明这是义务,使用"创造条件"说明履行方式需结合企业实际,属于尽力性义务而非结果性义务。
六、集体福利与个别福利应当区分。集体福利面向全体职工,具有普惠性和共同性;个别性奖励如年终奖、股权激励等不属于本条所称的集体福利,其发放规则依约定或规章制度确定。
七、福利待遇属于劳动者权利的法定内容。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八项基本权利之一,本条第二款是该权利在用人单位层面的对应义务。
八、因福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因此福利待遇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九、福利与工资在性质上应当区分。工资是劳动力的对价,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福利是用人单位的额外给付,通常不具有强制性,但一经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确定即产生约束力。
十、本条第二款的可诉性取决于是否具体化。劳动者不能仅依据本条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特定福利,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的福利,劳动者可以据以主张。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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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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