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日期:2026年09月1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依法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这四种途径中,协商和调解属于非对抗性方式,仲裁是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诉讼是最终的司法救济。本条第二款还明确,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意味着即使在仲裁和诉讼阶段,仍然可以调解结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将协商明确为"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法条术语】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其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
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或者在第三方参与下,通过沟通达成一致、自行了结争议的方式,成本最低、对抗性最弱。
调解:在调解组织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依法作出裁决的准司法程序,是提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通过司法裁判解决争议的最终救济途径。

【关键词】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调解原则;仲裁前置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的开篇条款,以列举方式明确了争议解决的四种途径,是理解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元结构的起点。
二、四种途径并非并列任选的关系,而是有阶段和顺位之分。协商和调解贯穿始终,仲裁是提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一般不得直接起诉。
三、仲裁前置是本条隐含的核心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是本条第二款的重要规定。它意味着调解不仅是独立的程序环节,也是贯穿仲裁和诉讼全过程的一项基本原则,仲裁庭和法院在审理中均应当注重调解。
五、劳动争议的范围由法律明确界定。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
六、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同样法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等,不属于劳动争议。
七、协商是成本最低的首选方式。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有利于维持劳动关系和谐,是实务中的优先选择。
八、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有特殊规则。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九、终局裁决制度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救济方式不同。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等小额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可以起诉,用人单位原则上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十、起诉期限是十五日。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案例】
一、李某诉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10)。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明晰了体育仲裁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2-18-2-186-006)。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