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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日期:2026年09月1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三项原则各有侧重:合法是前提,要求处理争议的全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公正是核心,要求平等对待双方、不偏不倚;及时是效率要求,劳动争议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计,久拖不决本身就是对权益的损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三项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着重调解",形成"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法条原文】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术语】
合法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两个方面,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框架。
公正原则:在争议处理中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因地位差异而偏袒一方,同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当照顾处于弱势的劳动者。
及时原则: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处理争议,防止因程序拖延导致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或者证据灭失。
依法维护:维护的对象是合法权益而非一切主张,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劳动争议的双方,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平等保护。

【关键词】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着重调解;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处理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条款,位于第十章之首,是贯穿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全部程序的指导性规范,对各类争议处理主体均有约束力。
二、三项原则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合法解决的是"依据什么处理"的问题,公正解决的是"如何平衡利益"的问题,及时解决的是"多快处理完"的问题,缺一不可。
三、合法原则要求实体与程序双重合法。实体上要正确适用法律确定权利义务,程序上要严格遵守管辖、时效、送达、举证等程序规则,任何一方面的违法都可能导致处理结果被推翻。
四、公正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有具体体现。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公正原则在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的争议中体现为举证责任倒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及时原则在时效和期限上有具体体现。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起诉期限为十五日。
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增加了"着重调解"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对非对抗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偏好。
八、及时原则与仲裁前置制度的张力通过特殊规则缓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法定除外事由的除外。
九、公正原则不意味着向劳动者一律倾斜。本条明确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自主权同样受保护,例如劳动者违反有效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请求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十、原则条款具有解释功能。在法律、法规对具体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时,合法、公正、及时原则可以作为填补漏洞、权衡利益的依据,是处理新型劳动争议的重要判断标准。

【相关案例】
一、李某诉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10)。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明晰了体育仲裁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2-18-2-186-006)。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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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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