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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何组成?

日期:2026年09月1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是"可以设立"而非"应当设立",属于授权性规定;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作了略有差异的规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法条原文】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法条术语】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在用人单位内部、专门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是企业内部化解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
职工代表:代表劳动者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代表:代表用人单位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工会代表:工会组织派出的代表,在三方法定组成中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体现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特殊地位。
调解协议:经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关键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主任;调解协议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劳动法第十章的最后一条,也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企业内部层面的落脚点,与第七十七条的途径、第七十八条的原则、第七十九条的程序共同构成完整的争议处理框架。
二、"可以设立"表明本条属于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是否设立内部调解委员会由自主决定,未设立不构成违法,当事人可以向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直接申请仲裁。
三、本条规定的是三方组成结构。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其中工会代表作为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并担任主任,这一设计有利于增强调解的公信力。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是两方组成结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两部法律的细微差异应当注意,后者是新法且为特别法,实务中通常适用后者的规定。
五、调解委员会只是三类调解组织之一。当事人还可以到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这三类组织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并列列举。
六、调解员有任职资格要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七、调解程序简便灵活。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八、调解协议书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九、特定事项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十、调解不成或达成后不履行的后路畅通。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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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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