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三方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这一设计把政府、劳动者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放在同一个机构里,目的是避免任何一方单独主导劳动争议的裁断。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这一组成作了更细的规定:表述为"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明确要求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并列举了仲裁委员会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案件、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监督仲裁活动四项职责,同时规定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确立的"仲裁前置"体制,正是由这一机构承接运行的。
【法条原文】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法条术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进入诉讼之前的法定必经环节。
三方原则:由政府一方、劳动者一方和用人单位一方共同组成仲裁机构的组织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长期倡导并被各国普遍采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出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中担任主任。
同级工会代表:与仲裁委员会层级相对应的工会组织派出的人员,代表劳动者一方的利益。
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人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表述为"企业方面代表",通常由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组织推荐产生。
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委员会的负责人,依照本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负责主持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并批准仲裁期限的延长。
【关键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原则;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仲裁委员会主任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三方组成是劳动仲裁机构区别于民商事仲裁机构最根本的特征。民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由法律直接规定组成方式,强调劳资政三方在争议处理中的共同参与和相互制衡。
二、"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主任"体现了公权力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仲裁委员会主任不仅主持日常工作,还拥有批准延长仲裁期限等程序性权力,这使劳动争议仲裁带有明显的行政性与准司法性双重属性。
三、"同级工会代表"中的"同级"二字界定了工会的层级对应关系。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对应的是市一级工会;在区、县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对应的是区、县一级工会。这一表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中被简化为"工会代表",但层级对应的实质要求并未改变。
四、"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被明确为"企业方面代表"。这一措辞变化把代表范围限定为企业一方,实践中通常由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推荐产生,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在实质指向上一致。
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补充的两项重要规则本条未涉及:一是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以保证表决时能够形成多数意见;二是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案件、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监督仲裁活动四项职责,并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这些规定构成对劳动法第八十一条的细化。
六、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避免机构设置与实际需求脱节。
七、需要说明的是,仲裁委员会本身并不直接审理案件。案件受理后由仲裁庭具体审理,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并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是机构与办案组织的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八、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与民商事仲裁按标的额收取仲裁费形成鲜明对比,体现了对劳动者维权的制度倾斜。
九、三方原则在实体规则上也有延伸。集体合同的订立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改正等规则,与三方组成共同构成劳动者参与和工会监督的完整链条。
十、实践中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并不需要了解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组成,但了解三方原则有助于理解仲裁裁决的效力来源和救济途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终局裁决外,当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本身不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需要说明的是,以"仲裁"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案例多属民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纠纷(如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组织构成无关,不予引用。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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