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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出?

日期:2026年09月2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六十日":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但这一规定已被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质性改变:该法第二十七条把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把仲裁裁决期限压缩为四十五日,经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十五日。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实践中一律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年时效和四十五日审理期限,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六十日规则已不再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原文】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法条术语】
仲裁时效: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限制,逾期申请可能丧失通过仲裁和诉讼获得保护的权利。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法上的时效起算点表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将其明确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书面申请:提出仲裁申请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裁决期限:仲裁机构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至作出裁决的法定时间上限。
仲裁时效中断:因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并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的制度。
仲裁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的制度。

【关键词】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书面申请;仲裁裁决期限;时效中断;时效中止;劳动报酬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六十日时效在实践中已被一年时效取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二十七条系新法且属专门规范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特别法,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均适用一年的时效期间。
二、起算点的表述也发生了变化。本条用的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语义较为模糊,容易引发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采用的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与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表述一致,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三、时效中断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反映、与用人单位协商等行为,都可以产生中断效果。
四、时效中止制度。该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与中断的区别在于:中断是重新计算,中止是继续计算。
五、拖欠劳动报酬的特别规则。该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则是对劳动者最有力的时效保护。
六、仲裁时效抗辩应当在仲裁阶段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则督促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及时行使抗辩权。
七、裁决期限从六十日压缩为四十五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八、逾期未作出裁决的救济。依照该法第四十三条,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十二条,当事人以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
九、"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是仲裁裁决执行力的基础。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十、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仲裁时效是可变的,可以中断、中止;而某些形成权的行使期限不发生中断中止。劳动者在维权时应当区分自己主张的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避免误判期间性质。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需要说明的是,以"时效"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案例集中于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抗辩等其他领域,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无直接关联,不予引用。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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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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